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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黨代表選舉資格惹議,中常會3月8日決議將已公告參選資格,由原本入黨須滿四個月,延長為一年,遭有意參選黨代表的新進黨員到台北地院提起「撤銷決議之訴及聲請假處分」。法院今裁定,應回復原制。國民黨表示,依法院裁定辦理。國民黨今天公告,依據3月8日中常會通過的決議,黨代表候選人參選資格須入黨一年,但因黨員提出假處分案已在法院訴訟中,若法院有不同裁定,就依裁定辦理。國民黨表示,已收到台北地院民事裁定,依裁定「國民黨第20屆黨代表選舉資格應依據民國105年12月21日第19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146次會議通過,於106年1月10日公告之『第20屆全國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』認定全國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參選人之資格」。換言之,「入黨或回復黨籍滿四個月者」即可參選。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胡文琦表示,依據國民黨1月10日黨公告的選舉辦法規定,「國民黨黨員入黨或回(恢)復黨籍滿四個月,於1月20日前完成手續,其黨費繳至民國今年3月31日(依規定免繳黨費者不在此限),具有黨權者為選舉人。至於恢復黨籍者,則要恢復黨籍者須滿一年,未違反國民黨黨章第三十五條『廉能條款』規定,經隸屬選區具有黨權之黨員30人以上連署者,才能參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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